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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时刻︱如此讨债,受害人变加害人
发布时间:2025-10-13 14:13:51  热度:2 ℃

  案情回顾


  三年前王某欠了夏某一笔钱,王某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未还,于是夏某找来小明一起向王某讨钱,王某让夏某再给他三天时间。三天之后王某还是没有还钱,一气之下夏某就让小明把王某关在了自己家,并让小明天天看着他。几天之后,王某被放了出去,出去之后王某就报了警,警方以非法拘禁将夏某带走了,夏某的妻子很着急,觉得明明是王某欠债不还,丈夫夏某是受害者,怎么反而被警察带走了呢?


  法官说法


  这是一起非法拘禁案,债主夏某本来是受害人,可是用非法的讨债方式,却让他走向了反面,成了加害人,不但债没有讨回来,还引火烧身成了犯罪嫌疑人。我国《刑法》明文规定,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,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,这里的债务当然包括合法债务。这个案例提醒我们,合法的债权也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去追讨,否则就会事与愿违,甚至构成犯罪。


  法条链接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

 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

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,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
  供稿:珲春林区基层法院


  作者:葛钰瑶


  编辑:赵佳欣


  责编:雪云


  审核:姚启明


  栏目协办: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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